(2015)会理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卢晓荣与潘云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荣,潘云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卢晓荣,男,33岁,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杞应寿,会理县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潘云春,男,33岁,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桂林,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磊,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富源县。法定负责人王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福兵,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卢晓荣与被告潘云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卢晓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晓荣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卢晓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国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