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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赵志清、赵诚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赵志清,赵诚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五(商)初字第13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鲁影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琳,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俊杰,上海中城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清,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赵诚豪,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与被告赵志清、被告赵诚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国忠审 判 员  杨 宁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宇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