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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启勇,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捷,职员。被告: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俞永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丽,职员。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宗广,被告动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启勇、王捷,被告优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海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原告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被告动景公司所有、被告优视公司经营的网站UC优视网(www.uc.com)传播了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为游戏元素的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上述行为该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动景公司、优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在被告动景公司所有、被告优视公司经营的UC优视网(www.uc.com)上的手机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2.被告动景公司、优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被告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5000元。被告动景公司辩称:1.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2012年7月4日,原告提起诉讼的日期在2014年9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2.原告的美术作品存在于通过UC迅雷软件搜索得来的游戏中,我公司并无义务和能力对搜索内容进行搜查;3.原告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重复主张损失赔偿以及维权费用,浪费司法资源。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优视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由程序、图片、文字、音乐等多种元素组成。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只不过是整个手机游戏中的一部分,原告仅作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超越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的著作权人来追究我公司的侵权责任。2.我公司并未使用、传播涉案美术作品。我公司既不是涉案游戏的开发者或著作权人,也未通过涉案网站传播涉案游戏。3、“UC迅雷”是一款通过用户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并下载的软件,我公司不可能对全部搜索下载内容进行审查,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我公司已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4.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告提交的许可协议与本案无关,其主张的公证费用在之前的多个案件中均已主张过,律师费用未提交委托代理合同,美术类作品的创作成本、创作难度较低,其投入的成本与影视作品或游戏类作品相差甚远。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1日及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分别颁发作品登记证,对“暖羊羊”、“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红太狼”等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原告制作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曾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发的第十一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第二届中国创意策划节“中国最佳动漫创意奖”、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最佳收视表现奖”、2001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等各种奖项。2012年7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作(2012)浙杭禹证民字第2611号《公证书》载明,2012年7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翁沈涛到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在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页面查询www.uc.com的主办单位为动景公司。登陆www.uc.cn网站,点击“联系我们”、“公司动态”等栏目相关页面进行截屏保存,上述网页底部均标注有“UC优视2004-2012?版权所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379粤I**备09210879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2010)176号”;在“联系我们”页面所显示“UC优视”的北京分公司地址与优视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另点击“产品”栏目下的“UC迅雷”栏目,点击“免费下载”后选择手机型号为“三星i9001”,将该apk文件保存至电脑硬盘;将手机USB连接线连接手机与电脑,复制前述apk文件至手机内存后安装好“UC迅雷”手机软件;使用手机运行“UC迅雷”软件,点击“关于”显示“优视科技对本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版权依上述法律及国际公约合法所有”,点击“使用说明”显示“UC迅雷是专业的手机下载软件,提供免费软件、流行音乐、全本小说等海量资源免费高速下载”“优视科技公司对下载资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内容;选择“游戏”并于搜索栏内输入“灰太狼”搜索,搜索结果显示“灰太狼射击V1.16”、“打到灰太狼”两个apk游戏文件,搜索结果附注“以上内容均来自于互联网搜索,与UC无关”字样;点击下载并安装“灰太狼射击V1.16”游戏文件,文件安装后显示游戏名称为“WolfShooting”;上述搜索过程均未显示该搜索结果来源或相关链接地址,下载时亦未跳转至其他网页;打开该游戏文件可以进入游戏,游戏过程中出现“喜羊羊”、“灰太狼”、“懒羊羊”三个动画形象。公证员对上述操作过程进行拍摄所取得的摄像资料刻录光盘。经比对,公证书显示的“灰太狼射击V1.16”游戏中出现的卡通形象,在外观、特征、整体构图方面与原告主张的“喜羊羊”、“灰太狼”、“懒羊羊”三个卡通形象基本相同。“优视科技”网站www.uc.com系由动景公司开办和经营。原告就本案经济损失数额请求酌定,另主张合理支出5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4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票据原件。另查明,原告因业务需要授权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原动力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与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爱行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约定将《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剧中的暖羊羊、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红太狼及小灰灰等形象非独家授予关爱行公司用于手机产品,授权时间至2012年4月14日,关爱行公司须支付形象使用费人民币30万元并另行支付保证金、提成费。优视公司向本院提交《灰太狼射击V1.16》的百度、谷歌、手机客户端的手机截图,证明涉案游戏手机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的搜索结果是面向整个互联网,并不具有唯一性。原创动力公司称手机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是直接通过搜索得到,具有特定性,对此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动景公司向本院提交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该材料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9月17日。动景公司据此认为原创动力公司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原创动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并提交邮寄底单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其于2014年7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邮寄立案材料,2014年9月11日通过银行缴纳诉讼费,优视公司、动景公司认为快递单的日期是原告自己填写的,与实际收寄日期并不一定相符。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创动力公司确认在www.uc.com中已不存在涉案游戏。以上事实,有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封存光盘、著作权声明书、许可协议,优视公司提交的百度、谷歌、手机客户端搜索页面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原创动力公司提交的邮寄底单可以证实其于2014年7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院邮寄立案材料,动景公司、优视公司称该快递单日期由原创动力公司单方面填写、与实际付邮时间不相符,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院对动景公司、优视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确认原创动力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寄交诉讼材料,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原告主张系美羊羊、懒羊羊、灰太狼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已提供相应的版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原创动力公司系上述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优视公司所称原创动力公司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于法无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优视公司辩称www.uc.com并非其开办和经营,根据(2012)浙杭禹证民字第2611号公证书,网站www.uc.com左上角显著位置显示“UC优视”,网页底部均标注有“UC优视2004-2012?版权所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70379粤I**备09210879号”等内容,在“联系我们”页面所显示“UC优视”的北京分公司地址与优视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据此,本院足以认定网站www.uc.com由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共同经营。(2012)浙杭禹证民字第2611号公证书证实,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www.uc.com向网络用户提供“UC迅雷”软件的下载,在手机上安装该软件可搜索并下载、运行“灰太狼射击v1.16”手机游戏,游戏所使用的卡通形象在外观、特征、整体构图方面与原告主张的“喜羊羊”、“灰太狼”、“懒羊羊”三个卡通形象基本相同,而该种使用并未得到原创动力公司授权,故本院认定该手机游戏系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游戏,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两被告主张该游戏系“UC迅雷”软件在整个移动互联网搜索取得是否属实,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从原告公证过程看,虽然软件声明“对下载资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软件对于该搜索结果并未显示任何来源或链接地址等信息,下载时亦未跳转至其他网页,该种网络服务并不符合搜索引擎的必要特征,在两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侵权软件来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侵权手机游戏系两被告基于“UC迅雷”软件直接提供。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游戏,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连带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两被告提供的百度网页、谷歌网页、百度手机客户端存在同名手机游戏等证据不足以证实两被告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主张,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动景公司、优视公司辩称已删除手机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原创动力公司对此亦予以确认,原创动力公司要求动景公司、优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删除手机游戏《灰太狼射击V1.16》的诉讼请求已得到实际履行,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原创动力公司虽举证案涉卡通形象相关形象使用费,但该许可涉及卡通形象数量、使用方式与动景公司、优视公司使用情况并不具有可比性,故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同时,动景公司、优视公司就侵权游戏的提供而取得的收益在客观上也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案涉卡通形象的知名度、两被告主观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原告就其主张的公证费确系本案必要支出,但公证书亦保全了其他网站及手机游戏侵权情况,故本院酌情予以支持。原告就律师费、差旅费虽未提交相关发票,但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已参加庭审,其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实属必要,本院视其合理性程度,亦酌情予以支持。对于上述费用,两被告应予一并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25元,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元(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谢海梅人民陪审员  陆亚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