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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许加军与王凤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加军等三十人,王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许加军等三十人。被执行人王凤杰,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东民再终字第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000元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东民再终字第3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丛东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