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建秋与罗治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做出的(2010)开民一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治朝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819683.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81968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