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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陈维岳与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等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维岳;齐晓丽;黄永生;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陈维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被告齐晓丽,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被告黄永生,现住江苏省兴市。原审被告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现更名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希望小学),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原审原告陈维岳与原审被告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齐晓丽、黄永生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9日作出了(1999)南经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5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春飞审 判 员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