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陈维岳与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等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维岳;齐晓丽;黄永生;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陈维岳,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被告齐晓丽,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审被告黄永生,现住江苏省兴市。原审被告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现更名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希望小学),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原审原告陈维岳与原审被告长春市乐山镇希望小学、齐晓丽、黄永生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9月9日作出了(1999)南经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2015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春飞审 判 员 王长青代理审判员 仲光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