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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现卫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84号罪犯刘现卫,别名刘宪伟,绰号“三老头”,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山西省太原市西山矿务局建北街*号楼*单元*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并刑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现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3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被告人刘现卫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9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晋刑一终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2011年3月23日,该犯被交付阳泉一监服刑改造。2009年7月13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晋市法刑减字第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3年3月6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阳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8月23日,调入曲沃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红义、卫根才,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指派李光泽、李红伟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刘现卫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多项罪名,是一名辅助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嘉奖二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现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现卫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4月5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贾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