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吴章陶、黄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吴章陶,黄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代表人陈权,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浩,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吴章陶,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黄义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诉被告吴章陶、黄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廖伯荣审 判 员 黄 强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