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陈当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曹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当,农民。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辩护人甘德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芸,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以曹检公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当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当及其辩护人甘德智、孙芸到庭参加诉讼。经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当在明知自己没有���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担保的方式,骗取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武楼行政村村民赵某甲现金15万元,用于偿还本人其他债务等支出。案发后至今,被告人陈当及其家人未退赃款。公诉机关依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陈当供述等证据提出上述指控,认为被告人陈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当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同时提出:被告人陈当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曾委托李某甲代为投案,系自首,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当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骗取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武楼行政村村民赵某甲现金1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证明2013年11月份,王某甲与自己相约在一起吃饭时认识了陈当,陈当对自己说需要借钱进货,并说用“环岛花园”的一处住房作抵押,并让自己看了房屋所有权人是陈当的房屋所有权证,地址是“环岛花园”荷花苑4号楼3单元502室。自己表示同意并借给陈当现金15万元。陈当给自己书写了一张使用该房产作抵押的借据,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陈当借自己的钱到期后,自己就找陈当还钱,陈当一直推脱,后来就不再接自己的电话,自己去“环岛花园”陈当的住处寻找,陈当已搬家。自己在小区物业打听才知道,房子不是陈当的,后来自己听说陈当办了十多个假房屋所有权证。2、证人证言(1)王某甲证言。证明自己知道陈当曾经营工厂。2013年下旬,陈当说他经商向自己借钱,并说他在曹县“环岛花园”小区有套房子,可以用该房产作抵押。自己曾到陈当在“环岛花园”小区的家去过,自己还看了登记为陈当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1月,陈当又提起借钱的事,用一个月就偿还。自己给赵某甲联系,许诺给赵某甲几千元的好处费,并用陈当的房产做抵押。赵某甲见有房子抵押表示同意。赵某甲借给了陈当现金15万元,自己作为证明人在借据上签了名。2014年3月一天,赵某甲打电话说房屋所有权证是假的,自己和赵某甲去了陈当在“环岛花园”小区的住处得知这套房子是陈当暂时租住别人的。自己和赵某甲去陈当的老家魏湾镇陈彩庄村找陈当几次也没有找到他。(2)陈某甲(陈当之父)证言。证明陈当跟着自己在家中经营个体加工工艺品生意,他没有��己的厂子,也没有跟谁一起做生意,自己全家都在村里干工艺品,厂子名字叫“东秀工艺”。2011年,工艺品厂经营好的时候拥有资金100余万元。2012年,陈当在东北接了铁路钢结构的工程,回来后说是赔钱了,自己也没在意。陈当从东北回来没有多久,自己发现厂子里的钱没有了,自己询问陈当,他说工艺品厂里的资金被他投资到东北的工程上了,都赔了。从此,因为没有流动资金,自己的工艺品厂走了下坡路。2012年底,自己在魏湾镇西门租人家的厂房,把“东秀工艺”搬到了那儿,2013年10月停产。(3)宋某甲证言。证明自己和陈当是朋友关系,不认识赵某甲。自己和陈当于2012年前后在济南认识,陈当花钱大方,自己得知他有外欠账。自己应陈当的要求曾给他当过担保人,并承诺一个月就将钱还给借款人,碍于情面,自己在借条上签了名字。(4)陈某乙证言��证明陈当向别人借钱,曾让自己作过担保。(5)王某乙证言。证明听陈当说他曾借赵某甲现金15万元。因借据过期,陈当再给赵某甲重新书写借据,让自己在借据上签字,因为自己知道陈当曾借过赵某甲现金15万元,所以就签了字。(6)刘某甲证言。证明2007年,自己在曹县“环岛花园”小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地址是“荷花苑”4幢3单元502室,因为没有还清贷款,所以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前后,丈夫刘某乙将该房出租给陈当。(7)陈伟(陈当之胞兄)证言。证明自己家中自2005年开始做工艺品生意,2012年11月份注册成立了“曹县东秀工艺品有限公司”,2014年初因经营不善停产。家中做工艺品生意时由陈当掌握着公司资金,并负责收取货款,只有厂里接单生产时,陈当才支付款项。2013年农历年底前,因为要过年,要支工人工资和别人的料钱,陈当陆续给���自己现金12万余元。(8)苏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自己通过王某甲认识了陈当,陈当曾拿出曹县“环岛花园”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别人借过钱。(9)姬某甲(难忘今宵歌城经营者)证言。证明陈当购买了“难忘今宵”歌城合伙人张某甲的13个股,每股1万元,但一直没和自己交接。陈当没有参与“难忘今宵”歌城的经营,歌城由自己单独经营。歌城从张某甲将股转给陈当前就亏损,连房租都交不起。(10)何某证言。证明陈当自称在曹县“环岛花园”有房子,并用那栋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向自己借款5万元至今未归还。(11)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5月,陈当找自己询问相关法律问题,说他因为借钱太多被别人告了,已被网上追逃,让问问能否自首,如果可以,他过几天把一些事处理完就去投案自首。次日自己便到经侦大队找到高队长,问他能否让陈当投案。高队长说,他能来投案最好,欢迎他来投案,他如不投案,抓住他是早晚的事。自己把高队的意见给陈当说后,陈当说等处理完菏泽的事就去投案。过了没几天,陈当就被公安机关抓获。3、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1)借据复印件。证明陈当向赵某甲借款15万元而书写的借据,内容包含“环岛花园荷花苑四号楼3单元502室做抵押”。(2)曹县房地产管理局档案室于2014年4月2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询,产权人陈当,产权证号为:曹县房权证直字第××号,无房产信息。(3)曹县“环岛花园”嘉宁物业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及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证明曹县“环岛花园”小区菏花苑4号楼3单元502登记的房主为刘春艳。(4)民事诉状及借据复印件。证明陈当曾向他人借款30余万元尚未归还,已被债权人诉至本院。(5)本院(2013)曹民初字第2514号民事判决书、��2013)曹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2014)曹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证明法院判决王某丙返还李某乙借款7万元及利息,陈当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陈当返还李某丙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判决陈当返还武某甲借款15万元及逾期利息。裁定查封陈当所有的鲁A×××××汽车、鲁R×××××汽车、鲁R×××××小型汽车。(6)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陈当名下的鲁A××××ד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鲁R××××ד比亚迪”牌Q汽车、鲁R××××ד本田”牌奥德赛型汽车、鲁R××××ד中华”牌SY轿车均被查封。(7)山东“鸿发森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陈当为其公司二手车客户,于2013年5月分期购买该公司二手车“奔驰”牌B200型汽车,自2013年6月开始还款,自2013年11月逾期至今未还款,仍有113770.06元本金未还。(8)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出具��证明。证明已查封了陈当所有的鲁A×××××号汽车、鲁R×××××号汽车、鲁R×××××号小型汽车。(9)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文件检验意见书。证明曹县公安局送检的曹房权证直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中有内容为“曹县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公室”印证一枚(标识为JC);证件编号为曹房权证直字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中有内容为“曹县城镇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公室”印证一枚(标识为YB),鉴定意见为:JC与YB不是同一枚印证所盖印。3、被告人陈当供述。供认2013年11月份,因自己外欠160多万元的高利贷无法偿还,便想着再借点钱偿还高利贷。朋友史希成提议自己向赵某甲借款。自己让王某甲帮助打听赵某甲有没有钱。后来,史希成把赵某甲的电话给了自己,自己便给赵某甲打电话联系,赵某甲说要有物品抵押,自己说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赵某甲表示同意。因自己没有房产,就找了个办假证的,让他给办了一个假房屋所有权证,把自己租住的“环岛花园”小区荷花苑4号楼3单元502室的房屋所有权人写成自己的名字。假房屋所有权证办好后,自己找到赵某甲,用这个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向他借了现金15万元。这样,自己用这个假房屋所有权证骗取了赵某甲的15万元,并给赵某甲书写了借据,由王某甲做证明人。2013年12月15日,借款到期了,自己无法偿还赵某甲的欠款,赵某甲和王某甲到“环岛花园”小区找自己要账,自己没钱偿还,赵某甲又让自己书写了15万元的借据,自己让妻子王某乙在借款人处签了名字,又找来陈某乙和宋某乙作了担保人签了名字,还是自己欠赵某甲的那15万元。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因为欠了别人很多钱,自己又没有存款,名下的几辆车也被���院查封。工艺品厂是自己的父亲和胞兄陈伟经营的,自己出资10万元,后来厂子的钱都让自己花费了,厂子也被迫倒闭。自己和别人合伙经营“难忘今宵”歌城,是自己花了26万元从张书华手里接的,因为生意不好,挣不到钱,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基本一致,被告人陈当及其辩护人当庭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查明之事实。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用以证明本案相关事实:1、曹县公安局民警高洪立、晋宏杰出具的证明。证明在抓获陈当的几天前,李某甲律师曾到曹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讯问陈当涉嫌犯诈骗罪的案情,并问陈当是否来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办案人员告知李某甲,让陈当投案,直到陈当被抓获当天,陈当始终没有到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在逃人员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上追逃及抓获陈当的过程。3、被告人陈当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当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陈当及其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当的家人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5万元,取得了对方谅解,并自愿代为预缴罚金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当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家人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且自愿代为预缴罚金,本���对被告人陈当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当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委托李某甲向公安机关了解投案的相关事宜,李某甲到公安机关了解被告人陈当的案情后,劝告被告人陈当投案自首。被告人陈当有条件投案而未投案,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规定,不属自动投案。故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当在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曾委托李某甲代为投案,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当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当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竑朴代理审判员 房 帅人民陪审员 邓刚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