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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费执字第1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邱光宇、邱子恒等与闵祥华、郭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光宇,邱子恒,孙开吉,李成莲,闵祥华,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费执字第1577-3号申请执行人邱光宇,居民。申请执行人邱子恒,居民。申请执行人孙开吉,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成莲,居民。被执行人闵祥华,成年,居民。被执行人郭霞,成年,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费民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闵祥华、郭霞的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