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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建华诉吴艳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意见表庭室城关人民法庭上网裁判文书承办人签字庭长意见签批主管领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孙某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吴某某,男,1990年0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一直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5日登记结婚,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一直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侯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久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