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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孙玉路,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