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道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魏道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005号原告: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勇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奚嘉,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道圣,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道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1元,由原告芜湖市中天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