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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4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秋玲、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2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未悬挂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长泰县武安镇人和路自古农农场往漳州方向行驶,途经长泰县行政服务中心外路口时,杨某未减速慢行,碰撞到在前方机动车道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戴某,造成杨某、戴某摔倒受伤,致戴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L1-3右侧横突骨折,右侧第一肋骨、第11、12后肋骨骨折、两车局部受损。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1.4284mg/100ml。经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杨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戴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已同被害人戴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4500元,被害人亦具书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长泰县公安局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杨某的血样提取登记表、驾籍查询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姚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的陈述、现场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闽历思司鉴所(2014)醇检字第10066号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检验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闽厦贸司鉴(2014)物检字第057号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泰)公(刑)鉴(伤)字(2014)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已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凌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舒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