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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12-28

案件名称

冯汉平与徐强辉、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汉平;徐强辉;李长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827号原告:冯汉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陈威,湖北匡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强辉,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长江,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汉平与被告徐强辉、李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汉平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汉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汉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冯汉平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