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朱栓龙寻衅滋事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538号罪犯朱栓龙,别名朱旦子,河北省容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8)容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栓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案被告人陈亚彬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作出(2009)保刑终字第2001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对朱栓龙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和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栓龙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4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栓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