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水泥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水泥工程技术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商初字第00011-1号原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镇路99号。法定代表人朱荣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颐平,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水泥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负责人曹宗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水泥工程技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6元,减半收取69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73元,由原告江苏新嘉高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