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宁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贾立堂与马义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堂,马义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贾立堂,男,生于1983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闫雪,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义录,男,生于1956年4月18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立堂诉被告马义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立堂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立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立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立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