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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贾立堂与马义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堂,马义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贾立堂,男,生于1983年9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闫雪,宁夏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义录,男,生于1956年4月18日,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立堂诉被告马义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立堂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立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立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立堂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清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