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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某甲与韩某乙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119号原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院在审理原被告餐饮服务合同一案中,因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对被告韩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甲承担。审判员  刘和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润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