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文建与陈漳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建,陈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871-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漳平,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陈文建与被执行人陈漳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鲤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文建与被执行人陈漳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文建与被执行人陈漳平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向阳执行员 黄杏峰执行员 郑英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