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0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丹娜、陈亮与被执行人刘超、郭婧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娜,陈亮,刘超,郭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00249-1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娜。申请执行人陈亮。被执行人刘超。被执行人郭婧。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丹娜、陈亮与被执行人刘超、郭婧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超、郭婧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两辆及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超、郭婧名下汽车两辆及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