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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春金、贺群英与被告安仁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不服农村公路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金,贺群英,安仁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5号原告唐春金,男,1967年0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原告贺群英,女,1968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系唐春金之妻。被告安仁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地址:安仁县永乐江镇。法定代表人陈美文,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金、贺群英不服被告安仁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农村公路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唐春金、贺群英于2015年0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春金、贺群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金、贺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春金、贺群英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志成审 判 员  龙建华人民陪审员  谭柏英○告28199107101230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小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