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青与利川市顺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青,利川市顺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黄青,学生。法定代理人黄利本,男,生于1967年3月16日,土家族,农民。系黄青之父。委托代理人邓爱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顺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国泰名都)。法定代表人王道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利北路22号。负责人牟卫国,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青诉被告利川市顺通公交有限责任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青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青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青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