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涟执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海,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涟执字第171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焦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伟。被执行人朱海。被执行人朱伟。申请执行人淮安波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海、朱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3)涟商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在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2389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涟商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孙志东审判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