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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赵志国与孔庆芝、晁俊卿、晁俊莹、晁俊平及郑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国,孔庆芝,晁俊卿,晁俊莹,晁俊平,郑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22号原告:赵志国,男,196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桦甸市。委托代理人:杨忠发,桦甸市司法局红石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庆芝,女,49岁,汉族,农民,住桦甸市。被告:晁俊卿,男,25岁,汉族,农民,住桦甸市。被告:晁俊莹,女,1988年12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桦甸市。被告:晁俊平,女,1992年9月13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第三人:郑玉江,男,50岁,汉族,农民,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国与被告孔庆芝、晁俊卿、晁俊莹、晁俊平及第三人郑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国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0.00元,由原告赵志国负担580.00元,余款3,340.00元依法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