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润远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中润远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456号原告: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会昌北路。法定代表人:彭义祥。委托代理人:万刚,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润远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江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晓青,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润远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润远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远方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