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英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伟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玄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英伟,男,汉族,1986年2月24日出生。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英伟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英伟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辩护人郑洪魁,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玄检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英伟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英伟及其辩护人郑洪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英伟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申请了六张信用卡,后开卡透支取现消费,截止2014年1月25日,共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634748.7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英伟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现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英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和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英伟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英伟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2、其初犯,主观恶性不大;3、发卡银行也存在审查不严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英伟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申请了六张信用卡,后开卡透支取现消费,截止2014年1月25日,共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634748.73元。具本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英伟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52×××09的信用卡,后开卡取现消费,截至2013年8月23日共透支消费人民币188413.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英伟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36的信用卡,后开卡取现消费,截至2013年8月26日,共透支人民币本金200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3、2012年8月7日,被告人英伟向上海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99的信用卡,后开卡取现消费,截至2014年1月11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46054.5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4、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英伟向中国工商银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55×××39的信用卡,后开卡取现消费,截至2013年8月26日,共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169887.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5、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英伟向广发银行申领了卡号为62×××67的信用卡,后开卡取现消费,截至2014年1月25日,共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77460.7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6、2013年8月2日,被告人英伟向中信银行申领了卡号为40×××37的信用卡,后开卡取现消费,截至2014年1月5日,共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132932.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6月27日22时许,民警在本市浦口区xx新村xx幢将被告人英伟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英伟供认不讳。本案事实另有案件来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交易记录、催收记录、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梁某、李某、陈某、于某、唐某、孙某、庄某、赵某、刘某、杨某、周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英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英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的金额管理制度,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英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英伟退赔赃款共计人民币634748.73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 彬人民陪审员 窦玉龄人民陪审员 孙晓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