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梅伦铸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158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梅伦铸,农民。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0年10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梅伦铸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芙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梅伦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梅伦铸退赔违法所得或对应价款5917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钟某、谭某。原审被告人梅伦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伦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梅伦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梅伦铸撤回上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刑初字第7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华审 判 员 蒋家来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