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62号原告马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姜书明,连云港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卜从坤,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正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书明、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卜从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怀疑原告有外遇,平时生活中经常为琐事打骂原告,经常打麻将,多年来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气吞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良庭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4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张某甲辩称,夫妻相处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良锟,××××年××月××日生育次子张良庭。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琐事会发生争吵,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葛某甲以及婚生子张良庭的证言,但证人葛某甲的证言尚不能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婚生子张良庭称父母会争吵,但不愿其父母分开。而被告否认夫妻感情破裂,并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葛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等人证言,证实夫妻相处尚好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以及证明等书证在卷为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结婚已逾二十年,并生育两子,有着很牢固的感情基础。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虽向本院提供了两证人的证言,但尚不足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被告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夫妻相处尚好。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张正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臧真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