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吕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新区实验小学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11日上午8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2月11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