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吕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某某,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新区实验小学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2月11日上午8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2月11日,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手续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故本院认定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审判员 杨贺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