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钢与史登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1253号申请人李钢,男,1986年4月出生。被执行人史登杨,男,1987年10月出生。李钢申请执行史登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1140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赵 良审判员 霍福生审判员 沈宝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海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