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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鲁执字第2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哈斯牧仁、哈斯达来、萨如拉、哈斯巴亚尔、敖特根巴拉、赛音乌力吉、天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哈斯牧仁,哈斯达来,萨如拉,哈斯巴亚尔,敖特根巴拉,赛音乌力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鲁执字第2180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法定代表人:刘立华,系经理。被申请人:哈斯牧仁,男,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哈斯达来,男,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萨如拉,女,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哈斯巴亚尔,男,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敖特根巴拉,男,蒙古族,牧民。被申请人:赛音乌力吉,男,蒙古族,牧民。案由:买卖合同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宏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哈斯牧仁、哈斯达来、萨如拉、哈斯巴亚尔、敖特根巴拉、赛音乌力吉、天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阿鲁民初字第2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哈斯达来于本判决在2014年7月2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40281.47元,哈斯牧仁、萨如拉、哈斯巴亚尔、赛音乌力吉、天苍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03.50元有被告哈斯达来负担、邮寄费240.00元由哈斯牧仁、萨如拉、哈斯巴亚尔、赛音乌力吉、天苍各承担40.00元。本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现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书,请求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国 臣审判员 扬  起审判员 特 古 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四日书记员 :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