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刑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杭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杭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810号罪犯杭斌。2005年1月15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七日;2006年3月1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二日。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2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杭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杭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杭斌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杭斌原住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杭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杭斌,在2014年10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00分。为此,2014年6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11月二次获监狱记奖,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杭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杭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