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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青神县种子站与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神县种子站,吴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97号原告青神县种子站,住所地:青神县黉门街105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神县种子站与被告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神县种子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神县种子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神县种子站负担。审判员 冯 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