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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刘绍平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军,刘绍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李志军,男。被申请人刘绍平,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志军与被申请人刘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刘绍平转移财产,申请人李志军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绍平银行存款155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绍平银行存款1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