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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行审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与李新国不服行政处罚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李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克行审字第6号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地址: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国,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热娜古丽·艾力,女,维吾尔族,36岁,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克拉玛依区。被申请人:李新国,男,汉族,50岁,住新疆奎屯市。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分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克区国土资执罚(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不存在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确违法并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且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作出的克区国土资执罚(2014)00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 慧审 判 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徐新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