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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本贵与梁红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杨XX,男,汉族,1970年9月2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冯燕平,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XX,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住都江堰市。原告杨XX与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杜先泽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冯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11月生育一女杨X,现已成年;于1993年12月28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撤诉;之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分居生活至今,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梁XX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11月生育一女杨X,现已成年;于1993年12月28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撤诉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言。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虽然提出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XX与被告梁XX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