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车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4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7日经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车某信用卡诈骗一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2日以临检公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车某以可以帮其邻居周某激活新办理的信用卡为由,骗得其邻居周某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58的信用卡及该卡的资料及相关信息。2012年4月20日,车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周某的名义通过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将周某卡号为62×××58的信用卡挂失并且补办了一张卡号为62×××53的新信用卡。2012年7月8日,车某拿该补办的信用卡分三次在伟丞数码科技店POS机上刷卡套现共计25000元,车某将套现的25000元用于玩赌博机以及归还赌债。后经银行及周某多次催促还款,车某于2014年9月10日及22日分别还款5000元共计还款1万元。2014年10月28日,车某家人将车某冒用周某信用卡刷卡透支的本息合计32425.2元归还给中国银行。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张某、王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车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车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刷卡消费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车某以可以帮其邻居周某激活新办理的信用卡为由,骗得其邻居被害人周某在中国银行抚州市分行办理的卡号为62×××58的信用卡并获知该卡的密码等相关信息。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车某私自以周某的名义通过电话联系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将被害人周某的信用卡挂失,并补办了一张户名周某、卡号为62×××53的新信用卡(该卡已被车某遗失),同时,被告人为防止被害人周某发现,将该卡电话联系号码改为被告人车某的电话号码。之后,被告人车某假装将已挂失的信用卡交还被害人称未激活,自己留下补办的新卡。2012年7月8日,被告人车某分三次使用该新补办的信用卡在抚州市临川区伟丞数码科技店POS机上刷卡套现共计25000元,并将所得赃款25000元用于玩赌博机以及归还以前玩赌博机欠下的债。此后,被告人车某在多次接到银行催还该信用卡透支款电话后,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和同年9月2日向该信用卡打款各5000元,合计10000元。事后,被害人周某家人去中国银行激活被告人车某归还的信用卡后,才发现该信用卡已被挂失并被被告人车某冒用刷卡消费25000元。抚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7日传唤被告人车某到该局接受调查后,于当日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车某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车某家属其冒用周某信用卡刷卡透支的本息合计32425.20元归还给中国银行。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书证(1)抚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22日,周某到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在2011年12月份在中国银行玉茗支行办理的一张卡号为62×××58的信用卡被邻居车某冒用,截至目前该卡透支本金25000元后予以立案。(2)抚州市公安局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抚州市公安局分别2014年10月22日,同年10月27日两次传唤车某到该局接受调查后,车某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同年10月27日该局将涉嫌信用卡诈骗的被告人车某刑事拘留,同月30日拘留期限延长至7日。(3)证据材料清单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中国银行张某提供车辆录音光盘一张(挂失补卡录音)、周某办理信用卡资料一份(十七张)及车辆录音光盘一张(催收录音)。(4)中国银行抚州玉茗支行2014年10月28日出具的《证明》证实:信用卡客户周某欠款32425.2元于2014年10月28日还清,目前该信用卡无欠款。(5)客户姓名为周某、卡号为62×××53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明细证实:该卡号的信用卡于2012年4月20日通过挂失办理,2012年7月8日分三次在伟丞数码科技分别透支5000元、1万元和1万元,共计25000元,至2014年8月底累计本息42115余元未归还,至2014年9月10日和22日分别还款5000元共计还款1万元,仍有32013.97元未归还的事实。(6)中行贷记卡透支催收记录证实:中行北京总部从2012年9月24日发现客户周某的信用卡出现透支后未还款将该案委托江西催收,江西分行工作人员吴某、戴某多次联系办卡时客户遗留电话,于2012年10月11日联系挂失补办新卡时遗留电话号码133××××1188,发现该号停机。同月17日通过联系周某原遗留电话得知周的身份信息及信用卡被车某盗用,周告知车某联系电话139××××6919及车某妈妈家电话857×××2,联系周某家只说卡被人盗用。抚州中行2014年5月7日、6月18日、6月30日拨打186××××7770(车某号码)催款,车某一直推脱。(7)周某办理的信用卡的申请资料证实:中国银行抚州玉茗支行于2011年12月8日为被害人周某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8)谅解书证实:2014年10月28日,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车某冒用他信用卡造成的损失予以谅解。(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车某系1982年10月30日出生,案发前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证人证言(1)张某的证言证实:她是中国银行玉茗支行工作人员,她帮湖南乡孔桥街勤仔烟酒批发部老板周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25000元,卡号为62×××58,并且通过快递邮寄到他本人手中。2012年4月20日,自称是周某的客户使用139××××1188电话拨打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电话称,卡号62×××58的信用卡丢失并要求挂失补办新卡,同时将以前寄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湖南乡孔桥街临川区勤仔烟酒批发部变更为抚州市山水人家19栋809号,变更以前的家庭电话为139××××1188,后中国银行北京总部就用EMS邮寄一张新卡到该项地址。补办新卡于2012年7月8日分三次刷卡消费25000元。之后就一直未还款。至2014年9月,该卡归还10000元外,余额本金15000元及利息16501.97元仍未归还。(2)王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是她老公,车某是邻居。2011年12月,她家开的南杂店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的信用卡,当时以周某的身份信息办理的。因为他们都未用过信用卡,车某就来找周某,说他可以帮他们开通使用,她就把这张卡给了车某叫他开通后还给他们。过了不久,车某就将这张卡还给他们说他也没将这张卡激活,他们就把这张卡放在家中一直没用。后来他们发现这张卡被车某透支了25000元,就到公安局报案。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他在临川湖南乡孔家桥经营一家南杂店,2011年12月份,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25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58),该卡办成功后,他一直不知道如何激活使用该卡,在与车某闲聊时,就说到此事。过了段时间,车某就找到他说他在银行有朋友可以帮忙激活信用卡,他当时以为车某诚心帮忙,就叫他老婆将这张信用卡给车某拿去激活,并将办理该信用卡的身份信息资料都告诉了车某。过了段时间后,车某才将这张信用卡还给了他,说未成功激活该卡,当时他也没在意就将此信用卡放在家中。后来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送烟过来要求他刷卡付费时,他让儿媳妇拿此卡到中国银行办理激活,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说此卡已激活并透支了25000元。他就立即到银行问清此事,银行工作人员说这张62×××58信用卡已经挂失了,挂失之后补办了一张新卡,并有人拿补办的信用卡到刷卡消费2万多元。他就打车某的手机,车某承认以他的名义将62×××58信用卡办理挂失并补办了新卡,之后拿补办的新卡消费25000元,当时车某也答应尽快将刷卡消费的钱还清,但之后一直未还款,他就报案。4、被告人车某的供述证实:周某是他朋友,他们都是临川区湖南乡人。2012年3月,他和周某在一起聊天,周某说他有一张信用卡,该卡可以透支25000千元,但这张信用卡现在还没到银行激活,他就答应将此信用卡拿去激活,周某还将中国银行邮寄装该信用卡的邮件一起给了他,该邮件有包含该信用卡的原始密码、透支额度,还有周某当时办理该信用卡时留下的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后他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以周某的名义打电话给中国银行客服,申请办理周某信用卡的挂失,他怕周某夫妻发现将他们的信用卡挂失并且补办新卡,所以又将周某当初办理信用卡留下的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变更为他的,之后中国银行将补办的新卡邮寄到他山水人家的家中。2012年7月8日他拿到此卡到在抚州市人民公园的朋友开的伟丞数码科技店通过POS机分三次将新卡内的25000元刷卡套现出来归自己用于赌博还债。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忙激活信用卡为名骗得他人信用卡后,采用先挂失该信用卡再重新补办新卡方式,冒用他人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25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车某家属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超凡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人民陪审员  张柏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