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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执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淑民与张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民,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西执字第1353号申请执行���周淑民,女,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雷,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淑民与被执行人张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38888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38888元,2015月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38888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