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李宗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宗贵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1505号罪犯李宗贵,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福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马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3.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以(2011)榕刑终字第5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马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李宗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前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追缴李宗贵犯罪所得的赃款5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月1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榕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79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5年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宗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李宗贵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28.3万元,赃款已全部缴清。本院认为,罪犯李宗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宗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宗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宗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赃款人民币28.3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张书玲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