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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明与被执行人王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杨明,男。被执行人王婷,女。本院在执行杨明与王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明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5)沙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婷于2015年1月24日前偿还原告杨明借款32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3135元由被告负担。我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王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周涛代理审判员  蓝天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