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葛某、凤台县丁集乡瓦岗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葛某,凤台县丁集乡瓦岗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19号原告:刘某,男,2007年9月10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葛敏,女,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系刘某母亲。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男,2008年12月9日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陈如意,男,1987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葛某父亲.被告:凤台县丁集乡瓦岗小学。法定代表人:葛玉辉,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葛某、凤台县丁集乡瓦岗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0.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高华喜代理审判员  龚 彪人民陪审员  曾献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明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