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余根武与林淑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根武,林淑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余根武,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罗源飞竹镇。被执行人林淑雁,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余根武与被执行人林淑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为176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同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目前,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行字第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剑辉执行员  林厚宋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章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