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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星执字第5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邓群辉与成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群辉,成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娄星执字第504-2号申请执行人邓群辉。被执行人成楚军。邓群辉与成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3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8月2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楚军在中国银行娄底娄星支行、账号为45×××06上的存款解除冻结后予以扣划(扣划金额:)。二、将被执行人成楚军在中国银行娄底娄星支行的存款账号45×××06继续予以冻结,直至足额6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美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