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谷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某某县。申请人谷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常年不在村内居住,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