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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民三申字第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西安泰森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汪龙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泰森大酒店有限公司,汪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民三申字第0085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泰森大酒店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汪龙。申请再审人西安泰森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森大酒店)因与被申请人汪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泰森大酒店申请再审称:1、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根本不能证明���请人存在停供水电行为;2、退一步讲,即便假设申请人停供水电,该行为也不属违约;3、造成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是被申请人完全丧失履约能力并恶意转嫁合同责任,而绝非申请人存在停电行为。综上,请求撤销(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指令再审。被申请人汪龙答辩称:1、现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泰森大酒店存在停供水电行为;2、泰森大酒店无故停水停电不具有合法依据,其行为直接导致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明显违约;3、泰森大酒店认为“造成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是被申请人完全丧失履约能力并恶意转嫁合同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中查明,关于合同履行问题。申请再审人提出7万元晚10天支付,8万元晚38天支付。水电费也晚支付。被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本院认为,���森大酒店与汪龙于2008年8月1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虽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但因泰森大酒店已将原租赁标的又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故租赁合同已无实际继续履行的可能,泰森大酒店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应予准许。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及泰森大酒店是否给汪龙经营的餐厅停供水电。根据泰森大酒店2010年3月4日向汪龙发出的催缴水电费通知的内容”2010年3月5日早8:30交清,否则停供”,以及2010年3月9日雁塔区公证处公证的餐厅停业以及无电供应的现场状况,可以认定泰森大酒店于2010年3月5日停止了汪龙餐厅的电力供应。因汪龙租赁泰森大酒店房屋的用途是用于经营”醉香美厨”餐厅,因此电力供应正常对汪龙而言,是正常经营必不可少的要件。双方租赁合同除约定汪龙应在每月十日前交上月水电费,否则泰森大酒店有权停供外,还约定泰森大酒店须提供24小时水电及空调保证,无特殊原因不得中断,否则承担汪龙的经营损失。根据上述约定,泰森大酒店在约定的水电缴费期前停止供电显属违约。在2010年3月5日用电停供之时,汪龙存在迟延给付租金的情形,但汪龙迟延给付租金并未影响到合同的根本履行,汪龙虽然存在迟延给付租金的情形,但属于履约瑕疵,该履约瑕疵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双方租赁合同也对迟延支付租金的责任方式明确为承担滞纳金。因此,泰森大酒店停止供电是导致双方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因,其行为构成重大违约,泰森大酒店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泰森大酒店必须保证汪龙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否则视为泰森大酒店违约,��赔偿汪龙全部损失及一年租金”。泰森大酒店采取停电措施以及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直接导致了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灭失,泰森大酒店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根本违约方,现泰森大酒店请求汪龙支付违约金90万元,以及承担仲裁费等费用的诉讼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泰森大酒店采取停止供电这一重大违约措施后,已致双方租赁合同实际终止履行,故泰森大酒店要求汪龙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当。关于泰森大酒店要求汪龙赔偿损失689620元之诉讼请求,因泰森大酒店在接管房屋后已将自己的财物自行处理,属于汪龙的物品其找地方放置,并且在仲裁期间泰森大酒店向仲裁庭提交了不属于泰森大酒店物品的清单,根据双方各自委托公证机构所拍摄的照片来看,房屋内相关设施设备基本完好,因此,泰森大酒店主张的设施设备损失无证据支持。至于泰森大酒店要求汪龙支付下欠水电费23185元之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泰森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智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