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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建设集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建设集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建设集团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石桥村南。法定代表人:戈东君,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