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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0631号反诉原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巍,江苏新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兆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自强,江苏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苏州市娄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反诉原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反诉案件受理费58144元、减半收取29072元,由反诉原告太仓美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人民陪审员  李培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