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执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杨珍林与杨小锁、苏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杨珍林。被执行人杨小锁。被执行人苏燕燕。杨珍林与杨小锁、苏燕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坛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杨小锁、苏燕燕同意于2014年8月15日前给付原告杨珍林货款人民币72700元;如被告杨小锁、苏燕燕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则两被告应承担利息3000元,原告有权就货款人民币72700元及利息3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珍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责令其履行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2014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银行存款人民币78890元(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388元)。2014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苏燕燕银行存款人民币8388元,此款于2014年11月17日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珍林。经过法院执行,2014年9月29日,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交付申请执行人杨珍林现金人民币22000元;2014年10月23日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交付申请执行人杨珍林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1月14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小锁、苏燕燕房屋及车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人民币35388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091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采取执行措施控制的财产以及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坛民初字第01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钱金华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