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执字第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正荣与李兵、刘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荣,李兵,刘可,牛灵玲,张中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905-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荣。被申请执行人:李兵。被申请执行人:刘可。被申请执行人:牛灵玲。被申请执行人:张中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正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兵、刘可、牛灵玲、张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10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1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对该案向金融、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被执行人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